使用业务伙伴

Objective

After completing this lesson, you will be able to 在 SAP S/4HANA 中创建业务伙伴

SAP S/4HANA 中的业务伙伴方法

简介

注意

了解 Sally 对 SAP S/4HANA 中业务伙伴的评价:

注意

请观看以下视频,了解有关用于维护客户和供应商的事务代码的详细信息:

简化项目 S4TWL - 业务伙伴方法

随即显示业务伙伴方法 S4TWL 项目的屏幕截图。

在简化项目目录中,简化项目 S4TWL - 业务伙伴方法包含 SAP Note 2265093 - S4TWL - 业务伙伴方法的链接,此链接提供 SAP S/4HANA 中使用的业务伙伴方法。在此注释中,可以找到对 SAP S/4HANA 执行系统转换时,客户需要检查的所有与业务伙伴相关的信息。

业务伙伴类别

客户和供应商表示为业务伙伴,使用业务伙伴类别(个人、组织或组)创建。

创建业务伙伴时,必须选择业务伙伴类别。业务伙伴可按个人、组或组织进行分类。一个组表示一个拥有共享生活协议的组群,例如一对夫妇或一个执行委员会。组织代表公司、公司的某个部门或协会等单位。

业务伙伴类别确定可用于在业务伙伴主记录中输入数据的字段。

业务伙伴与此业务伙伴可用的业务范围之间的链接通过角色概念实现。业务伙伴角色与可以使用此业务伙伴的特定业务范围或环境相对应(例如,"销售"业务范围或"采购"业务范围)。可能的角色包括客户(与销售流程相关)、FI 客户(与应收账款会计核算相关)或供应商(与采购流程相关)。

具有多个角色,确保在其主记录中相应地记录涉及业务伙伴的各种流程的相关主数据。例如,当为业务伙伴维护客户相关角色时,此业务伙伴可用于从订单到收款流程,还可以充当售达方。

从技术角度来看,用于控制 SAP ERP 中的客户和供应商的配置(/定制)对象(所谓的科目组)仍存在于 SAP S/4HANA 中,并且仍然需要。特定功能仍取决于此科目组。例如,确定销售凭证的相关合作伙伴角色(合作伙伴职能)。必须在 SAP S/4HANA 系统中设置业务伙伴主记录和客户/供应商对象之间的特定连接。这称为客户供应商集成 (CVI)

客户供应商集成 (CVI)

客户和供应商主数据将替换为业务伙伴主记录。

客户供应商集成 (CVI) 组件确保在系统中创建或更改业务伙伴后自动更新客户和供应商主数据表。

SAP ERP 到 SAP S/4HANA 转换项目的前提条件是,系统中的所有客户和供应商主记录都必须转换为业务伙伴。建议使用相同的业务伙伴标识和客户/供应商标识,但这不是强制性的。

具有单独客户和供应商主记录的限制(ERP 6.0 中的情况):

  • 每个主记录只能存储一个地址。
  • 无法在一个主记录中同时维护真实实体的供应商和客户关系(在一个主记录中没有跨客户和供应商的角色概念)。
  • 无法维护任何人员 (B2C)。
  • 无法维护时间相关性。

业务伙伴 (BP) 主记录提供的可能性(在 SAP S/4HANA 中使用):

  • 业务伙伴的常规数据在不同角色(如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共享。
  • 一个业务伙伴可以包含多个角色的数据,例如客户和供应商。
  • 一个业务伙伴可以拥有多个地址。
  • 对象属性和关系支持时间相关性。
  • 业务伙伴跨 SAP 产品组合提供协调一致的架构。

在不调用 CVI 功能 CVI_EI_INBOUND_MAIN 的情况下,将不能再使用 IDOC 或 BAPI 来创建客户和/或供应商。

客户供应商集成 (CVI):转换步骤

注意

请观看以下视频,了解 CVI 的转换步骤:

对其他 SAP 系统及其接口的影响

查看在 SAP S/4HANA 中使用业务伙伴对其他 SAP 系统及其接口的影响时,可以说明以下几点:对自定义代码没有具体影响。由于存在自动重定向,因此不需要调整对先前(和目前已过时的)事务的自定义代码调用。

显示仍然处于活动状态的业务伙伴接口的示例,如 CIF。

幻灯片中提到的包含业务伙伴的接口仍然在 SAP S/4HANA 并行实施模式下运行。

用于创建或更新业务伙伴主数据的任何外部应用程序都必须调用远程函数调用 (RFC) 功能模块 RFC_CVI_EI_INBOUND_MAIN。

可以通过调用 BUP_PARTNER_MAINTAIN 功能模块从外部应用程序导航至业务伙伴事务。

创建新的业务伙伴主记录